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北省昌黎县**镇**村**号,2016年5月25日因故意伤害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景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当日下午,景某某到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关营村村西顺兴贷款公司找到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与景某某再次发生争执,景某某扇打了李某某一个嘴巴,后被告人李某某持尖刀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持砍刀对景某某追打,致景某某腰部及左臂受伤。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景某某的损伤为轻伤。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常某某证言;被害人景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犯曾某某供述与辩解;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