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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4时许,在河间市**乡**村,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因为施工问题,李某某与其雇佣的工人张某甲发生口角后致斗殴,李某某将张某甲打伤。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到河间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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