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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镇**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由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肃宁县**镇**村王某某因家庭矛盾在李某某家门前骂街,李某某与其母冯某某从家中出来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某骨折。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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