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3时许,在辛集市**镇**村村北谢某某养猪场,谢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因工资问题发生口角,后谢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手持铁管将高某某打伤,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管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图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何 冠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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