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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镇**村**号*排*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阜平县阜平镇东湾李某甲租住的房子内,因感情纠纷将被害人雷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彦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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