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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0********,汉族,小学,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2月2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与**镇居民闫某某儿女婚姻纠纷,在**路段,李某某将闫某某父女挡住,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吵冲突,李某某父子与闫某某父女互相撕打,撕打过程中,李某某将闫某某的鼻子和嘴部打伤。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3月3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闫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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