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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居委会**坑,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村**房**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及田某某、夏某某等人在洪江市安江镇隆平国际商贸城学友夜市店喝啤酒吃夜宵,当吃夜宵至次日1时许,李某某与曾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在曾某某言语刺激下从学友夜市店的烧烤架上拿了一把剪刀走到曾某某背后,朝曾某某左胸部猛扎一刀,致使曾某某左胸部受伤。经鉴定,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2020年9月9日,李某某和曾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图片、无犯罪前科情况说明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书证;2. 证人陈某某、贺某甲、贺某乙、夏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洪公物鉴(法临)字[2020]第22号意见书;6. 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照片;7.涉案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检察官助理:郑平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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