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6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前妻即被害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兴基元商务宾馆一楼吧台处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对王某某进行砍打,造成王某某因外伤致颈部一处长达5.2cm创口的伤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8号君悦商务酒店8202房间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另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无精神病,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倩茹
检察官助理:周伟玲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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