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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于2019年2月份成为男女朋友,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某承担了许某某部分生活支出,并借钱给许某某七八万元。同年8月份,许某某决定与李某某分手,并搬离二人共同的住处,因李某某不断找许某某,许某某将李某某的微信和电话拉黑。李某某想找许某某让其还款,但一直未能找到。同年8月9日,李某某买了一把水果刀随身携带,以便在许某某不还钱时,与许某某同归于尽。8月14日,李某某终于找到许某某,二人到**休闲中心**房商谈,二人均同意发生一次性关系后李某某不再去找许某某,二人发生完性关系后,许某某准备离开,李某某要求其签了欠条再走,许某某不同意,李某某不让许某某离开,许某某躺坐在沙发上,李某某坐在其大腿上,许某某大声呼救,李某某遂用水果刀扎了许某某的颈部一刀,之后将水果刀扔在地上,工作人员到来后报警,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借条、保证书、个人客户交易回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云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八份;

3.随案移送物品:水果刀一把;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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