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甲(聋哑人),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51********,土家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姜某甲同是利川市**镇**村村民,李某甲系该村“五保户”,2019年7月因帮姜某甲做农活便生活居住在姜某甲家。2020年2月28日19时许,李某甲在同村村民李某乙家干完活回姜某甲家,发现姜某甲家大门被锁,敲门未果便翻窗进入住宅内,在卧室睡觉的姜某甲被吵醒后准备起床查看情况,李某甲在堂屋内拿起斧头走向正在卧室床边的姜某甲,朝姜某甲面部砍了两刀,致其面部大量出血受伤。经湖北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甲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斧头一把(照片形式)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残疾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某某甲、冉某甲、李某乙、冉某乙、某某乙、姜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甲的陈述;5.湖北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20]临鉴字第3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物)字[2020]045号鉴定书;6.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万平
检察官助理:冉小弘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利川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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