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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东风**有限公司**厂员工,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号,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妻子张某某(二人已于2019年12月12日离婚)在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卧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甲朝张某某脸部扇两巴掌,后李某甲、张某某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李某甲踢张某某腰部,后又将推张某某,致张某某腰部磕到卧室飘窗棱部,致张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第4、5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玉敏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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