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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地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住湖北省钟祥市**乡**村**组。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20日被湖北省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8日在钟祥市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2月5日下午,被害人李某乙因工钱的事情与被告人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发生纠纷并厮打。当晚,李某丙叫上李某甲到李某乙家中报复,在与李某乙厮打的过程中,李某甲用尖刀将李某乙腹部戳伤,经鉴定,李某乙系上腹部致开裂性腹部损伤累及肝胆脏器裂伤,其伤情已构成重伤。

2020 年4月21日,李某甲妻子周某某向李某乙支付赔偿金15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情证明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4.案发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讯问李某甲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十堰市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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