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胡市**村**组**号,现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报送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于2020年4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胡市镇陈集村2组其哥哥李某乙家参加宴席,因父亲李某丙送妹妹李某丁回家途中与宋某甲等人发生纠纷,宋某甲被打后回家邀约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等人持棍棒前往陈集村2组李某乙家进行打砸,被告人李某甲手持一把长条凳子对被害人宋某乙等人乱挥,致被害人宋某乙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宋某乙系被质地较轻并有一定接触平面的钝器打击头左枕部,造成严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呈请拘留报告书、刑事拘留审批表、拘留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陈某乙、李某戊、李某己、李某乙、李某丙、宋某甲、李某庚、李某辛、陈某丙、李某丁、陈某丁、宋某丁、沈某某、苏某某、宋某丙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4.现场指认视频;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波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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