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东风**储运空容器系**(自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厂**储运空容器系场地内,与被害人秦某某发生纠扯,李某某徒手将秦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秦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破案经过,病历,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因被害人有过错、自首、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奕雄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蔡甸区**街**村**湾**号,联系电话:1387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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