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及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1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3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自2020年5月24至2020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18日,孙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与被害人周某某争夺汉川市**镇一建筑工程,继而发生矛盾,孙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和“某某甲”(另案处理)各自带人到**镇**宾馆商量报复被害人周某某的事.孙某某先告知李某某、某某甲等人前往周某某住处的路线,又安排刘某某将刀具发给李某某、某某甲带来的人。还提供给“某某甲”一支五连发猎枪和猎枪子弹。被告人李某某以及“某某甲”等数十人乘车携带枪、刀前往周某某家。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持猎枪的“某某甲”等人到达周某某住处后,未发现其在家,继而前往周某某住处的所在道路上等待。尔后,“某某甲”见到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出现后便连开数枪。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被击伤,路过的被害人袁某某也被击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和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受他人邀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灿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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