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3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乙两家是邻居关系,在两家房屋中间有一个“沟荡眼”,两家对该处的地属一直存在纠纷。因李某某家的一台不常用的面包车停放在这“沟荡眼”附近,2020年2月26日上午,孙某乙则将一堆竹子放在面包车旁边,两家因堆放竹子的事情发生口角,李某某与孙某乙各持一根竹棍子互殴,后孙某乙伸手抓住李某某的衣领不放,李某某就用手抓住孙某乙的右手小拇指扭了一下,随后双方被在场人员孙某甲受劝开。李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当场拨打110电话报警,李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李某某已支付孙某乙医疗费用3500元。
经鉴定,孙某乙右手小指中节指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诊断,李某某左下睑挫伤,右手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住院资料等书证;2.鉴定结论;3.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5.证人陈某某、孙某甲受的证言;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齐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068****,1397384****)。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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