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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6********,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按照温家台社区的安排到衡阳市蒸湘区智杰山庄发放创卫宣传单,并对楼顶种菜情况进行拍照,其间遇见住在该小区的汤某甲,汤某甲怀疑被告人李某某是来踩点的小偷,二人发生口角纠纷。接到报警后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北路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赶至现场了解情况,被告人李某某趁人不注意打了汤某甲一个耳光,汤某甲之子被害人汪某某见状上前箍住被告人李某某的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顺势将被害人汪某某的左手食指咬了一口,致被害人汪某某左食指指尖被咬断。民警遂将二人拉扯开,将被告人李某某口头传唤至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北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8月22日,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1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汪某某左手食指末节离断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汪某某4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汤某甲、肖某某、唐某某、全某某、汤某乙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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