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许, 冯某甲(另案处理)骑电动车搭陈某甲途经湛江市麻章区**镇**路与**路交叉路口的事故现场,看见郑某甲在处理交通事故,因其之前借冯某乙的电动车在赤坎区路边被人打烂,其认定是郑某甲所为,遂产生向郑某甲索要电动车修理费的念头。于是,冯某甲立即打电话叫冯某乙和被告人李某某到事故现场,李某某和符某甲(另案处理)赶到事故现场后,沿途跟踪郑某甲等人来到**镇卫生院。
在**镇卫生院,冯某甲和李某某等人与郑某甲就打烂电动车赔偿的事宜进行协商,其间冯某甲又分别打电话通知冯某乙、陈某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赶来**镇卫生院,随后冯某乙、黄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王某某、与王某某一起打牌的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继赶到此处。郑某乙见郑某甲被冯某甲等人围堵怕出事,也打电话叫被害人符某乙赶到此处。当符某乙赶到卫生院后,陈某乙认定符某乙也参与打烂冯某乙的电动车,便上前跟符某乙争辩,过程中陈某乙首先动手殴打了符某乙,接着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也上前对符某乙进行殴打。其间,王某某从自己电动车坐垫下拿出水果刀,向符某乙大腿捅了两刀。后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逃离了现场。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符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柒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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