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136号

被告人李**,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73********,拉枯族,文盲,务农,住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同年5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澜沧县**乡**村**寨苏****家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扭打,后被告人李**顺手捡起苏**家门口的一根烟筒打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背部和手臂等部位,其中背部打着三下,致被害人李某某左肱骨粉碎性、左锁骨陈旧性畸形愈合损伤。2014年2月20日,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4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材料,移送起诉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