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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系陕西**律师事务所**,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路**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因与被告人李某某发生房屋租赁纠纷,遂与其堂兄张某乙来到被告人李某某所租住的本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室,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执,进而撕打在一起,被害人张某甲手抓被告人李某某的面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甲面部,用脚踢、踹张某甲胸、腰部,致张某甲颞顶部头皮肿胀、胸右侧6、7、8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当日被害人张某甲报案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指认笔录;

5.医院诊断证明;

6.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7.户籍证明;

8.被害人报案陈述;

9.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子豫

检察员:蒋艺华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卷宗肆册、补充证据材料贰拾壹页、音频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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