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19年5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虎丘区**路**号**酒馆内协调客人纠纷时,因与其中一方客人发生口角,李某某挥拳击打被害人董某某面部,致董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董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方鹏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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