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外婆许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己的妻子许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肢体冲突,随后不久被告人李某甲来到被害人李某己家门口,质问许某乙为何殴打其外婆,这时候李某己拿着矮木凳走过来,李某甲抢过木凳,用右手掐住李某己脖子,并用擒拿方式将李某己的左手反别在背后,用膝盖压住李某己腰部,将其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己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某、贺某某、黄某某、许某乙、李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国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关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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