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1********,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襄城县****街。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在襄城县“****实业有限公司”院内,因****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归属问题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用菜刀将马某某头面部、四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书证;7.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慧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