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马某某在襄城县“****实业有限公司”院内,因****实业有限公司产权归属问题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用菜刀将马某某头面部、四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书证;7.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艳慧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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