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60********,汉族,高中文化,现住西安市新城区**村**排**号(户籍为西安市莲湖区**路**号院**栋**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租住的本市新城区铁一村**排**号出门后,发现被害人方某某在东**排**号门口蹲着,随即返回家中取出一把菜刀,持刀在方某某头部、面部及身上挥砍数下,致方某某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方某某所受损伤有一处重伤二级、一处重伤一级、二处轻伤一级、十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陈述材料;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侠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鉴定意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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