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2********,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经济纠纷,纠集他人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要账。李某某冲到卧室内,与张某某争吵后,李某某拳打脚踢殴打张某某上半身并致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电话:1893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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