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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因故意伤害和冒用他人身份证李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辽阳市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6日-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1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在歌舞厅相识,后二人在一起发生性关系,期间刘某甲向李某某借款20000元。2019年8月 27 日晚,刘某甲在其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其母亲朱某某家吃完饭后,来到同村李某某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一起喝酒,期间二人发生纠纷,相互撕扯,刘某甲跑回其母亲家,李某某在其家中拿起一把刀追刘某甲,23时许,在李某某家东边的路上,李某某持刀扎刘某甲,造成刘某甲受伤入院,经诊断:******。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一)膈肌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二)胃破裂修补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三)肠破裂修补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四)肝破裂修补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五)肾破裂切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甲伤残程度:(一)左肾切除术后为七级;(二)肝破裂修补术后为十级;(三)胃破裂修补术后为十级;(四)肠破裂修补术后为十级;(五)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为十级。

2019年8月29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病志、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说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注销证明、情况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证人朱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洋

                                 检察官助理:侯立志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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