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3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因患****,于2018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9日下午,被害人肖某某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砌房子挖土方可能影响自家晒谷坪,两人交涉未果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两人抱在一起摔倒在地,肖某某仰面躺倒在地,李某甲骑在肖某某身上对肖某某进行殴打,致肖某某右侧肩胛骨骨折(右肩关节盂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医学诊断意见书;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曾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9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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