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neverland酒吧饮酒后,因对酒吧服务员苏某某服务不满,与苏某某发生争执,用一玻璃杯砸向苏某某,造成苏某某额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事发后,公安民警在酒吧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门诊病历资料、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华

检察官助理  蒋明桎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小区**栋**;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