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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5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号**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午休,因楼上装修影响到其休息,遂上楼与正在施工的被害人朱某某理论。后二人发生撕扯,被告人李某某遂用利器捅刺被害人朱某某胸口,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右胸部刀刺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出警记录、抓获经过;

3.刑事和解书;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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