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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9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3年2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5日、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15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一机械厂门口,因工作琐事将相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相某某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

1.2016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葛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下,因与案外人欠款琐事,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路上,持镐棒、斧头等工具将牟某某等人所驾驶轿车风挡玻璃、车头及车门等处砸毁,将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袁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2016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葛某某纠集下,因怀疑王某某偷拿手机,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星乐城KTV门口,持木棍、水果刀将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某、王某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三、开设赌场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区南门活动板房、**街道**活动板房、**街道**民房内等开设赌场,李某某、林某某带领人员看场、抽水、放贷,组织参赌人员韩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等人赌博,李某某、林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百余万元,非法盈利十余万元。

案发后,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得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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