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行政村**村**组。被告人李**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8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大王庄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李**在走到**乡**村爱心超市时看到三弟李**对二弟李**进行殴打时,李**将李**拉开,李**随手捡起木凳,李**在抢夺李**手中木凳过程中,李**用木凳击打李**和张**头部,李**在超市附近捡起一根木棍击打被害人李**头部,致李**面朝下摔倒在地。经西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的伤情鉴定结果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李**的陈述;
3、 证人晋**、张**、李**等人证言;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伤情检验说明及照片等;
7、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8、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金超
检察官助理:王思齐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建康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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