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吕嘉浩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鹤山市**街道**出口处与被害人吴某某因争抢客人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推搡,后吴某某用脚踢向李某某的下体一下,李某某随即使用拳头打向吴某某的腹部,并将其拉倒在地上,造成吴某某右髌骨骨折(经鉴定,伤情达轻伤二级程度)。事发后,吴某某报警,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场后将李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害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6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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