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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未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乳名“欢”,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9********,汉族,文盲,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农民,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0时许,沂南县张庄镇金厂峪村的李某一(2003年12月28日出生)、李文某二(2009年2月8日出生)、李某(2008年5月7日出生)三人以向被告人李某某住所内扔鞭炮、用弹弓打石子、推墙等方式对李某某进行骚扰。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所内用竹竿、木棍等工具对进入其住所的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一之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均为轻伤一级;李某二之左尺骨近端骨折为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桡骨远端骨折、右手第5掌骨骨折均为轻伤二级;李某之脑挫裂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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