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振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崇仁县**乡**村***路*街**号,2001年、2002年、2009年、2011年、2018年分别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6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5月24日(农历初八)中午时分,欧阳某某、欧阳某某甲两兄弟到**乡街上的亲戚刘某某家吃饭,饭后二人到隔壁店摆放的台球桌打台球。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及陈某某(刑拘在逃)及其朋友“喇某某”(身份待查)、“毛某某”(身份待查)等人来到台球桌旁,想打台球,便要欧阳某某、欧阳某某甲让位,被拒后,双方争吵、推搡。李某某一方用台球杆、刀具殴打被害人欧阳某某、欧阳某某甲,二人用台球杆反抗,李某某被欧阳某某甲打倒,便从路边摊位拿来菜刀,欲砍对方,但被摊主抢下。李某某等人在继续对欧阳某某、欧阳某某甲殴打、追赶中,有人拿出土铳,对欧阳某某、欧阳某某甲射击,二人脚部被击中后躲至刘某某家二楼房间。派出所闻讯出警后,李某某一方即逃离现场。
1996年10月17日,经崇仁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被害人欧阳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2020年4月14 日,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阳某某、欧阳某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3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4被害人欧阳某某、欧阳某某甲的陈述;
5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共同犯罪,具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璐
检察官助理:支乐华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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