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镇**村**组**组**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附近,群众,无业。于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来到榆阳区富康西路富康苑B座12楼,公司员工吴某某因未按李某某的意思给王某某(女,辽宁丹东人,浩江公司合伙人)打电话,被告人李某某将吴某某殴打致伤,经榆林市中医院诊断:******。
经榆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面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9页;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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