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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72419880104111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地区太康县**乡**村**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院。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因病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9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大雁塔十字光彩灯具城门口处,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殴打致伤,造成被害人王某甲脑震荡、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肩关节脱位、创伤性湿肺;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右手拇指骨末节骨折、右手掌侧皮肤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赔偿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户籍信息;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证人廖某某、王某丙、许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4.同案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19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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