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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82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在高碑店市**村村口防疫卡口,被告人李某某因送快递问题与防疫人员郑某某发生口角致打斗,打斗过程中,郑某某手指受伤。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亚敏

2020年9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661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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