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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i案)_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纠纷与郑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某将郑某某踢伤,致其左膝关节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郑某某左下肢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刘绵绵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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