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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损坏财物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47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2********,汉族,高中文化,酒水促销员,户籍在河南省漯河市**区**路**号**号楼**号,暂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与被害人瞿某某感情纠葛,为泄私愤,至**镇**路**号门口,持砖块将被害人瞿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沪******凯迪拉克小型轿车前风窗玻璃等多处砸坏,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10,394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被损坏车辆的照片,证实被害人瞿某某发现其停放于**镇**路**号门口的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前风窗玻璃等处被损坏的情况。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沪******凯迪拉克小型轿车物损价值人民币10,394元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经过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的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7.谅解书及转账凭证复印件,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已支付给被害人瞿某某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6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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