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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穆某某窝藏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酒后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学院**餐厅,持菜刀将被害人崔某某的头部、面部、颈部、左上臂多处砍伤。经鉴定,崔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明知李某某有犯罪行为,而将其接回自己家中予以窝藏。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未遂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穆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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