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8〕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22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饮酒后,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巷**号东面两层出租屋门口时,因财物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打倒在地,并搬起门前的水泥石墩砸王某某左侧头部两下,后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因头颅受钝物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属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犯罪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6.物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丽
助理检察员:吴妍恒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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