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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78********,彝族,半文盲,农民,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乡**村委**街村**街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与邱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甲趁家中无人,将敌草快农药倒入邱某甲的酒缸之中。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家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应被害人邱某甲的邀请到邱某甲家来调解矛盾,在吃饭的时候,被害人邱某甲、李某丁饮用了李某甲投放敌草快农药的泡酒,李某甲发现后告知泡酒中放了农药,后被害人邱某甲、李某丁到建水县人民医院就医,医生对该二人进行了洗胃,后未发现中毒症状。经鉴定,送检的酒缸内提取的液体中、建水县甸尾大桥下侧提取的标有“敌草快”字样的塑料瓶中、邱某甲家中标有“敌草快”字样的农药液体中检出了百草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4张;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乙、邱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甲、李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2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为生活琐事,投放农药到丈夫邱某甲的酒缸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嘉兴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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