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住南阳市**区**路***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12月18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夜,在南阳市**区**庄***号暂住处,被告人李某某因悲观厌世产生自杀倾向,将之前买的一包“闻到死”鼠药倒进空矿泉水瓶内,用自来水混合溶解后,倒进两个纸杯内放在桌子上,自己先喝了半杯,又给其儿子被害人孟某某(男,5岁)喝了半杯。数分钟后,二人开始呕吐,李某某随打电话告诉朋友郑某某自己和孩子喝药了,郑某某随即拨打120,并和老公李某甲一起驾车到**路**花园门口见到李某某和孩子,随后120救护车将二人送到******附院救治。案发后,李某某的家人对李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毒物化学鉴定:1、所送材料1和材料2中均检出啶虫脒和联苯菊酯成分,均未检出其他常见毒(药)无成分。2、所送材料1和材料2中均检出溴敌隆成分。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存在抑郁情绪,案发时辨认及控制能力下降,评定为:1、抑郁状态。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3、证人郑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惠某某、孟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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