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超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19年6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5时至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其家中,为达到与妻子张某某离婚的目的,事先从客厅内电闸零线和火线处各连接了一根电线置于卧室,并戴口罩遮住面部,戴绝缘橡胶手套、塑料脚套躲在卧室门后,等被害人张某某回家进入卧室后,趁其不备,从背后将其搂住并将其控制住,遂用上述电线对张某某双手进行了电击。张某某被电击倒地后呼救,李某某又用双手持续扼住张某某颈部,后因张某某激烈反抗,李某某被迫停止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后张某某借故逃离案发现场,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某扼住张某某颈部的行为,致其出现颜面紫绀、瘀点性出血等窒息征象,经法医鉴定其颈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用电线电击张某某的行为,致其右手第四掌指关节背侧下方产生类椭圆形皮肤损伤(具有电流斑的形态学特点),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的加害行为,还造成张某某头部及体表损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作案时所戴手套照片、被害人张某某伤情照片;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张某某就诊病志材料、结婚证复印件、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提取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上海华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损伤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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