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长海县**乡**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县**镇**村**屯。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3年9月21日被长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于2006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3月20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5月28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长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8日向长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到辽宁省**县**镇**超市对面公园,欲找卖淫女发生性关系,遇到之前就认识的被害人丁某某。二人谈妥价格后,当日14时许,丁某某将李某甲带到其租住的辽宁省**县**镇**园**号楼*单元*室,在卧室的双人床上,李某甲与丁某某发生性关系,因李某甲酒后长时间不射精,丁某某要求李某甲加钱,李某甲拒绝,丁某某言语刺激到李某甲,李某甲便产生杀死丁某某的想法,遂在床上双手掐丁某某的脖子,丁某某挣扎的过程中二人跌落至床尾和墙之间的空隙处,李某甲继续用双手掐丁某某的脖子,将其掐昏后怕丁某某不死,到厨房的菜板上拿一把菜刀,又朝着丁某某的头面部、颈项部、背部砍数刀,后逃离现场。当日15时45分,丁某某在**县**镇**园**号楼二楼与三楼的楼梯平台上被人发现并送到长海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丁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死者丁某某系头面部、颈项部、背部被锐器砍切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4月25日17时许,长海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甲在其租住的**县**镇**村**屯的出租房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运动鞋一双;
2.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3.证人郭某某、李某乙、耿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涛
检 察 员: 王欢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五张、菜刀一把、运动鞋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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