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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街街道**村**号。曾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18时许,在云南省安宁市**幢**号家中,被告人李某某怀疑前妻王某某所怀孩子不是自己的而争吵后,李某某从王某某背后用双手掐住王某某脖子将其按倒在客厅沙发上并扬言要将其掐死,在松手之后,李某某又抓住王某某手臂将其往十九楼窗户口推搡,并扬言要将其从十九楼推下,王某某激烈反抗时将纱窗扳坏,随后李某某将王某某放开。2020年5月2日上午,李某某与王某某通电话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李某某异常气愤,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寻找王某某并扬言要将王某某整死,随后李某某从安宁市区窜至安宁市**街道****村王某某家附近寻找王某某并扬言整死,后被安宁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虹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四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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