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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拉祜族,文盲,农民,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2019年11月29日将本案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农村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对李某某可在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于2020年1月12日以普检九部交诉【2020】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本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我院于2020年1月16日收到收到卷宗三册,光盘9张。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向娜某甲提出领结婚证,遭到娜某甲的拒绝后,李某某到寨子商店买啤酒喝,酒后打砸自己的摩托车,并用打火机点摩托车汽油。娜某甲看到后离家外出躲避,李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娜某乙各自外出找娜某甲未果,李某某对其子女李某甲、李某乙说:“你妈不要我们了,你妈看不起我们,我们吃药死”。被告人李某某用手指着家中用来毒蜂子的敌敌畏对其儿子李某甲说:“把敌敌畏拿来”,被害人李某甲顺从其安排,将装满80ml左右的敌敌畏拿来递给李某某,李某乙看到李某甲去拿敌敌畏,她也拿出放置在床下的3个玻璃杯。被告人李某某让李某甲将敌敌畏倒出三杯,李某某看到倒出来的三杯敌敌畏不一样多,将三杯敌敌畏分平。随后李某某对李某甲、李某乙说:“吃”,先拿起一杯敌敌畏一口喝完,李某甲、李某乙依次将敌敌畏喝下。次日李某某醒来发现李某甲、李某乙已经死亡。经法医勘验尸体: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系敌敌畏中毒致呼吸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教唆其年幼子女喝农药自杀,导致李某甲、李某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厚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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