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外饮酒后回家时,恰遇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吃饭喝酒。当晚20时许,李某某主动送王某某回家,到王某某家后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抓打,李某某将王某某打昏倒地后回到家中。后因对王某某称要找人报复其而心怀不满,即携带一把自制刀具返回王某某家中,李某某与已苏醒的王某某再次发生抓扯,后李某某逐持刀朝王某某头面、颈项等部位乱杀数刀,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李某某当即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系颈部锐器伤造成左侧颈外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12月28日0时许,李某某经他人劝说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2.证人韦某甲、韦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即持刀将他人杀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二明
检察官助理 莫先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