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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号,暂住佛山市禅城区**路**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于2017年12月开始保持婚外情关系。2019年3月初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共同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宾馆**房,2019年4月17日二人因感情问题吵架后搬至禅城区**路**旅业**房。2019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在房间内因为感情问题再次发生纠纷,随后李某某拿起其之前在**旅业一楼楼梯间的木梯上取下来的绿色电线缠绕在姚某某颈部,将其勒死在房间的床上。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符合勒索压迫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投案,公安机关接报后赶到**旅业**房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的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姚某某的死因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某的手机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电线勒他人颈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黄黎明

检 察 员:王  瑜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38张;

3、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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