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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8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捕前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8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系深圳市宝安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2018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司车间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某叫同厂工作的老乡一起殴打了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打后心怀愤恨,意图报复对方。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网购一把野外生存刀,当月26日12时4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手持网购到手的野外生存刀,到公司生产车间找到被害人王某某,持刀捅向被害人王某某腹部、肚子、腰部、脖子等处。恩斯迈公司保安员赶到并控制住李某某后报警并报120急救。被害人王某某经随后赶到的120医务人员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生前被锐器作用致右心室、左肺、胸主动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刀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莲

2018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散页材料五张、附带民事诉讼状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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